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強我校合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以校通字[2004]38號文有關合同部分為基礎🫲,製訂《EON体育4平台合同審核🌱、備案規定》。
第一條 適用範圍
EON体育4平台對外簽訂合同適用本規定🥾。
經過學校授權對外簽訂的合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合同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合同🥭🤵🏼,系指以我校及各職能部門為一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各種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類合同🤷🏼:
(一)買賣合同;
(二)供水、供電🧑🍳💗、供氣🏋🏽♂️、熱力合同;
(三)建築合同(含基建、修繕合同);
(四)教學培訓合同🕎;
(五)合作辦學合同👇🏽👴🏿;
(六)租賃合同,物業管理合同👥𓀅,房地產權合同🏛;
(七)借款合同;
(八)對外投資、委托理財合同;
(九)科技(咨詢、開發🫳🏻、轉讓、服務)合同;
(十)勞動人事合同;
(十一)贈與合同👨🏭;
(十二)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意向書、協議書等。
第三條 合同條款
訂立合同應當遵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一般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
(二)標的;
(三)數量、質量;
(四)價款、酬金及結算方式🙌🏻;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六)根據法律和合同的性質,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訂立的條款;
(七)違約責任;
(八)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九)約定合同爭議的管轄地。
第四條 合同形式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原則上應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標的在一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第五條 合同的簽訂
簽訂合同的主體原則上應具備法人資格👯♀️。經過學校授權📜🧑🦱,各職能部門可在自身業務範圍內以自身的名義對外簽訂、變更和解除合同。經過學校書面授權,院系可在教學培訓、學術交流範圍內以自身的名義對外簽訂、變更和解除合同🐓〽️。學校的研究中心等內設機構,不得對外簽訂、變更和解除合同⏮🦌。
第六條 合同文本
訂立合同原則上應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示範)合同文本,沒有規定標準(示範)文本的🚴🏿♀️🪮,合同格式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的規定🖱。標準(示範)合同文本應經過校法律事務室統一確認後方可實際使用🎄。
第七條 資質審查
需要對外簽訂合同的相關部門為合同的承辦部門,承辦部門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包括🧑🔬:
1.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並要求對方提供蓋有公司公章的公司營業執照(或副本)復印件;
2.經營範圍;
3.資信情況📹🏃🏻♀️➡️;
4.委托代理權限🧔🏿,並要求對方提供合同簽字人的委托授權書🫅🏽;
5.其他法律要求應具備的資質證明文件及學校合同審核部門要求提供的文件🧑🏿🍼。
合同承辦部門應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認真進行審查、核實,並將上述資料隨同合同文件一並保存;並應對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嚴密性、規範性等進行調查。
標的額在二十萬元以下的購買教學儀器或設備的合同🆎,承辦部門可以不提供上述文件🏊🏽♀️。
第八條 合同的審核
法律事務室會同學校法律顧問單位負責對符合條件的下列合同進行審核✅:
(一)普通合同標的超過十萬元的🤷🏻♀️;
(二)合作辦學合同;
(三)購買教學儀器、設備,合同標的超過四十萬元的🪔;
(四)購買圖書、期刊、數據庫,合同標的超過五十萬元的🕺🏻😆;
(五)科技(咨詢🧑🏽✈️、開發🔼、轉讓、服務)合同的標的超過五十萬元的🚣♀️;
(六)租賃合同,物業管理合同,房地產權合同超過五十萬元的🪮;
(七)建築合同(含基建、修繕合同)標的超過一百萬元的;
(八)借款合同,對外投資合同,標的額超過一百萬元的委托理財合同;
(九)其他對學校具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第九條 審核期限
對於需要審核的合同,校法律事務室在收到合同草案次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審結;需要提請學校法律顧問單位進行審核的,在七個工作日內審結。
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至少提前七個工作日(不含法律事務室的審核期限)將需審核的合同的草案提交校法律事務室。
第十條 合同備案
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將以電話♨️、交談等口頭方式訂立的合同全面❓、及時的記錄在案,並及時清查🔣。
凡不屬於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舉的合同,在簽約前不需要提交法律事務室審核🦹🏽♂️,但合同的承辦部門在簽約後應及時將合同原件備案,定期移交法律事務室👨🏼✈️🏋🏽♂️。合同承辦部門等相關部門各留原件或復印件存檔。
年度協議內分次執行的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記錄在案,可每季度末報校法律事務室備案。
第十一條 定期匯報製度
各部門應定期將合同執行情況向校法律事務室進行匯報,若發現問題🚤,校法律事務室將進行檢查、核對並出具檢查意見書。各部門對校法律事務室的檢查應當積極配合,並按檢查意見書內容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保密義務
無論合同是否成立🖋🛝,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知悉的所有商業秘密,承辦人都不得泄露或不正當使用🍭。
第十三條 解釋
本規定由法律事務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附則
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復 旦 大 學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