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行政規章製定工作,完善行政規章製定程序,進一步落實依法治校政策,參照國務院《規章製定程序條例》和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製定和備案規定》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行政規章(以下簡稱“規章”)🏇🏽,是指對學校各單位🤽、教職員工和學生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反復適用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條 學校規章的製定😠,適用本條例。
學校各單位的工作製度🥌、管理製度、辦事規則等規定,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 規章的製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維護學校規章製度體系的統一性↩️🛞;
(三)保障教職員工、學生和有關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依照規定職權和程序進行;
(五)體現職權與職責的一致性👨🔧。
第五條 校長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可製定適用於全校的規章。
學校職能部門可代表學校,就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規章,經校長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後在全校施行。
規章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職能部門的,應由涉及的職能部門聯合起草,經校長辦公會或黨政聯系會審議批準後在全校施行。
第六條 學校可授權職能部門,針對規章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授權製定的實施細則在全校施行。
第七條 規章的製定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核、批準、公布、解釋等。其中,起草、審核、批準、公布是必經程序。
第八條 學校職能部門可提出製定規章的立項建議,由分管校領導批準𓀈。
立項主體應對立項規章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國家、地方和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檢索。
第九條 規章由提出立項建議的職能部門負責起草或由學校成立臨時起草小組起草。
起草主體應通過當書面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相關單位、專家和師生的意見🥪👎🏻,並形成書面的原始記錄。
第十條 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主體應將規章草案通過校長辦公室提交分管校領導審核。起草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送審核的請示;
(二)規章的草案、立項的請示及批復、關於起草過程的說明;
(三)立項或起草階段征求意見的原始記錄等材料;
(四)起草規章所依據的國家、地方和學校的相關政策及規定;
對報送審核的規章草案,分管校領導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指示學校法律事務工作機構進行修改🛑。
規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退回起草主體💁🏿,或者要求起草主體修改🎭,補充材料後再報請審核🎠:
(一)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內容不合理🔁、不適當的;
(三)有關部門對草案的內容有較大爭議且理由較為充分的;
(四)規章語言不規範👶🏿,結構混亂的。
第十一條 規章草案經審核後📮,由校長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審議👨👦💇🏻♂️。對關系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的規章,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經校長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審議批準的規章👩🏽🦲,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簽發,並由校長辦公室發文公布施行✩。
第十二條 對於關系教職工或學生重大利益的規章🟫,學校審議通過後,應通過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見🚵🏿♂️。公示期結束後🚶🏻,起草主體對規章進行修改👃🏻,並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校長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審議。
第十三條 因發生緊急事件,或者執行上級部門的決定或通知等情況,需要立即製定規章的,經學校主要負責人批準,可簡化製定程序。
第十四條 規章應當向全校進行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適用的依據。
規章的公布可以通過校刊刊登、公告欄張貼🖤、校園網公布等多種形式👩🏼🦳。
第十五條 規章自公布之日起滿30日開始施行🧣,但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或國家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十六條 規章由校長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負責解釋。校長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也可授權規章的起草主體對規章進行解釋🤑。
第十七條 學校各單位🦽、教職員工和學生均有權查閱規章。
有關職能部門應為規章的查閱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定期對與本部門職務相關的規章進行清理,提出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定期匯編和發布清理的規章。
學校法律事務工作機構可對規章清理和匯編工作提供協助。
第十九條 學校行政規章的名稱🔋,一般稱為“條例”🦹🏿♂️、“規定”。
規章可設章,章下可設節,章或節的序號以漢字表示,並標註題目🔖,表示為:“第×章(節) ××××”🧑🏻🏫;章(節)下設條🚏𓀐,條的序號以漢字表示,表示為“第×條”🧑🔬;條下設款,款下可設項🤼♀️,項的序號以加括號的漢字表示⬜️𓀎,表示為“(×)”🤸🏽♀️;項下可設點,點的序號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規章也可不設章或節,全部用條表示,表示為“第×條”✸。
規章應當結構合理,文字簡潔,語言準確,標點規範。
第二十條 本條例由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滿30日施行🍷。